简介: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较慢发展和老百姓出售能力的大大提升,家用汽车已沦为普通家庭的奇怪物品。特别是在在我国各大中型城市,汽车早已不是奢侈品的代名词。那么,在汽车质量瑕疵纠纷案中否可将汽车视作生活消费品限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参考其中有关“三包”的规定,限于“包退”、“包换”等措施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2009年6月,王先生以10万元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售一辆轻型客车。
王先生购车后找到车辆不存在震动、车身前部强弱不一、车辆跑偏、后部异响等问题,欲于同年6月至11月多次到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展开维修。2010年2月,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就赔偿金问题与王先生展开协商,但未果。后王先生控告到一审法院,拒绝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归还车价款12万归属于长时间现象,不表示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裁决王先生将所购车辆及涉及费用票据退还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归还王先生10万元购车款,并赔偿金王先生经济损失1.3万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告,驳回裁决。二审法院经审理指出,就汽车质量否不存在瑕疵这方面,在无法通过鉴定得出结论结果的情况下,根据多次维修记录、双方意欲达成协议的协议书及消协所记述的内容等,可以确认诉争车辆显然不存在质量瑕疵。
王先生所购车辆在经过多次修理仍约将近同类车同等品质的情况下,为防止车辆用于中的安全性风险,参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三包”的规定,诉争车辆不应以归还为宜。欲二审法院保持原审裁决。
【小编评析】 在上述的案情和法院裁决文字中我们不难看出,本案中在汽车质量缺少专业检验的情形下,法院通过融合明确案情和同类车基本拒绝等确认汽车不存在质量瑕疵,且参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三包”的规定,对不存在质量瑕疵的汽车交易纠纷案件,限于了退车救济方式。由于汽车质量问题是十分专业的技术问题,必须由权威的检验和检测机构回应做出确认,而审判实践中,法院和当事人皆无法取得涉及权威机构的意见。
同时,何种情况下的汽车质量问题将限于“包换”、“包退”的救济措施,也是后遗症审判实践中的众多难题。当然,国家质检总局已就《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替换、退款责任规定(印发稿)》向社会发布,并针对汽车产品质量体制中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首次举办听证会。而该听证会的主要话题之一乃是辩论的汽车“三包”问题。我们坚信随着涉及规定的不断完善,上述问题可获得一定程度的解决问题。
基于上述案件的间接经验以及司法审判中现在依然不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消费者在出售车辆前,要尽可能理解所欲出售车辆的性能和品质;在出售时尽可能邀有涉及经验的人员联合展开挑选出,征询参照建议,防止因没什么车辆常识导致出售误区;同时也应当敦促、创建起行业规范、行业准则,汽车销售者不应真诚长胜,完备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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